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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西洪乡一幼儿园三轮车当校车超载隐患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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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群众反映,位于上蔡县西洪乡固村的小博士幼儿园,违规将三轮车当校车超载使用,给孩子出行带来重大安全隐患。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这种违反校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漠视孩子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人来管呢?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希望上蔡县及所在辖区西洪乡有关部门,认真对待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加强学校监管力度,预防和减少涉及学校师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为更高水平的平安上蔡建设贡献力量,还孩子一份安宁,给社会一份和谐。

  另外,据群众反映,该幼儿园用地为可耕地。这种“践踏”耕地“红线”,违规建设地上建筑开办的幼儿园手续是否齐全,有没有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希望有关部门给予关注。

  法律法规链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 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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