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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为何拒不执行本院生效判决

发布时间:  作者:秩名

执行局为何拒不执行本院生效判决
追问信
追问人: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八仙筒镇东方红村委会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代理人:8个村民代表   联系人:包国华   15848532792
被追问人:内蒙古高院执行局、通辽市中院执行局
追问诉求:为何对我们的申请执行长达一年多不予受理和书面回复?是工作失误还是拒不执行犯罪?
事实与理由
我们的事实与理由万分充足,找不出任何毛病。
第一、理直气壮。早在2007年,北东方红小组因为草牧场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到奈曼旗人民政府上访。奈曼旗政府派出工作组,全权委托他们妥善处理此事。奈曼旗政府工作组于2007年7月2日专门对北东方红村民小组作出书面答复。
  政府工作组书面答复的核心内容是,“对于双方争执的1840亩草牧场,属于南、北东方红二个村民小组共同所有和使用”,“由南东方红小组经营管理”。
不料,南东方红小组利用“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非法转让和倒卖土地使用权,把这1840亩草牧场非法卖给第三人孔令武、刘锡英等三人,17年来骗取非法收入归为己有。南东方红小组不服,起诉到通辽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奈曼旗政府工作组的书面答复,改由他们一家独霸。
通辽市中级法院于2009年作出(2009)通行初字第一号《行政判决书》明确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北东方红村民小组因草牧场使用权发生纠纷,被告奈曼旗政府有法定的确权之职责。由于该纠纷争议双方北东方红小组已通过上访方式向被告提出确权申请,且被告组成的工作组以答复上访的形式作出,但解决的实体为原告与争议对方的土地纠纷内容,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原告南东方红小组不服,上述到内蒙古高院。
内蒙古高院作出(2009)内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至此,二级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应在二年内强制执行。
然而,此后一连串的拒不执行犯罪连续发生至今。先是八仙筒政府拒不执行,把法院判给我们共有的1840亩土地非法转卖他人捞黑钱等接着奈曼旗政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反到另搞一套,非法炮制出与法院判决对着干的“红头文件”,把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另行“确权”给第三人。其中包括“确权”给八仙筒政府640多亩,不但让他们有“所有权”。还有“使用权”。我们北东方红小组理所当然的不服,此后八、九年来相继与奈曼旗政府、通辽市政府打行政官司。
2022年又向通辽市中级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理直气壮的要求撤销上述“三级政府”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非法文件。
谁能想到,作出原审判决的通辽市中级法院公然枉法裁判,不顾当事人反对,非法让不具有行政诉讼管辖权的“环资庭”审理。一刘景国、白凤兰为头目,以分管副院长刘国为代表的“合议庭”,竟然滥用“审委会”名义,人模狗样的泛制出一个所谓(2022)内05行初第35号《行政裁定书》和《行政判决书》。竟然认为上述三级政府拒不执行判决的“行政行为合法”,让全国人民笑掉大牙。
我们向内蒙古高院上诉,不料通辽中院早已与高院环资庭非法串通好,未经开庭,未向我们告知合议庭成员便非法作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又自打嘴巴,认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4项,“对行政机关土地确权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他们不打自招的承认,这二级法院作出的非法判决,是彻头彻尾的枉法裁判。
第二、上述“三府两院”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及枉法裁判罪和刑法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谁都没有丹书铁卷和免死金牌,在此向中纪委举报,必须追究他们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
第三、有人问“强制执行什么”,这还用问吗,当然是生效判决早已确认的“争议的1840亩草牧场的使用权归南北东方红二个小组共同所有。但由于南东方红小组自2007年以来将共有土地非法卖掉,捞了大量非法所得,已经丧失了拥有土地使用权资格,应在执行中依法处理。
第四、我们在苦苦寻求法律途径17年,申请执行无果的情况下,自2022年两级法院枉法裁判出笼之后,便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去年即2023年一月,我们就通过特快专递方式,依法向通辽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长盖蓬蓬,以及执行局法官苏艳芬,邮寄《强制执行申请书》。盖局长未回复。苏艳芬说她即将退休,建议我们先向立案庭申请。
于是,我们根据她的建议亲自到通辽中院立案庭。承办法官叫吴迪,男。50岁左右,当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此后几个月,多次打电话向他催问进展情况。
一直到去年8月份,又去立案庭找他询问,他叫来了中级法院执行局的二男二女共四个人。丢人的是吴迪竟然把我们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弄丢了”玩忽职守。
通辽中院执行局的4个人,口头回复“不能执行”,问他“为什么”,他竟然胡扯说“向内蒙古高院上诉的不是我们,是南东方红小组”,我们驳诉。“他们上述被驳回,我们是胜诉方,当然有权申请执行”。
他们不理睬,也不出具书面答复。
无奈,从去年8月起,又向内蒙古高院执行局书面申请。至今,向二级法院申请执行已超过一年又二个月,不但拒不受理,又拒不书面答复。
第五、本案在全国影响极坏,通过二万多家互联网及媒体,早已在全国臭名远扬。
第六、本案中纪委已在二个月前批转查办,但仍有人阳奉阴违。
     按法理,二级法院执行局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为了给你们一个悬崖勒马的机会,特寄此《追问信》。如果15天内仍布不书面回复,则向二级法院纪检,以及中纪委举报,依法追究上述人员的法律责任。立此存照,以观后效。
此致
内蒙古高院执行局
通辽市中院执行局
 
委托代理人:刘宏伟,北京市京迪律师所主任律师,作家,受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媒体表彰的知名人士。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15号5层526室
电话:13901114422
委托代理人:王德存 通辽市148指挥中心第三法律事务所,法律专家,作家,中国法学会和内蒙古法学会会员,内蒙古作家协会会员,通辽市老干部法协会秘书长,内蒙古通辽市司法局老干部,内蒙古唯一出版过《法庭上的论辩》,《以案说法二百问》等4本法律著作,4本文学著作和4本医学著作共12本的专家,唯一在24年前通过再审,被通辽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二级公检法对奈曼旗玻璃制品厂工人所谓“故意伤害罪判五年赔3万6”,并由中级法院依法赔偿的委托代理人。电话 13947531754
 
                                       2024年3月1日
 
 
对刘律师的几点建议
1、执行申请不要发,即不完整又不准确,不是申请执行而是《追问信》,在一年前已经申请过了,再提申请必被驳回。
2、此文书是委托您的核心内容,必须弄得硬梆梆的,使对方无话可说,话说足,理讲透。不可轻描淡写。
3、紧紧抓住中纪委,请他们追踪到底,且莫抓而不紧。
4、您名气大事情多,精力难免过于分散。如第一次来签合同时,竟把委托事项写成行政复议,离题万里。
5、我们是共同代理人,本人特长是对案件十分熟悉,完整又准确,定稿材料应以此《追问信》为准,否则胜算可能性十分渺茫。
6、互相配合好,面包会有的。老百姓都责问本人,你把对方说得天花乱坠,至今怎么没看出来其有何非同寻常的打法?如此《执行申请》在通辽随便找个懂点法的人都会写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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