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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兴侯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死

来源:襄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李敏 供稿 作者:李敏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7-22
摘要: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5日17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的晋DB##号东 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垣县兴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凉楼桥南侧叉口路段,与由该叉口自西向东左转弯行驶邵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崔某某受伤,两车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5日17时45分许,李某某驾驶的晋DB##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垣县兴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凉楼桥南侧叉口路段,与由该叉口自西向东左转弯行驶邵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崔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邵某某、崔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邵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无牌无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通过交叉路口未按规定让行、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崔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行驶速度安全驾驶、文明驾驶。2、未成年人禁止驾驶机动车。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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